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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讲座综述
来源:时间:2014-12-12 23:23:00

 

20141210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纪念日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科学术活动周系列活动之三即主题为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讲座在文泰楼模拟法庭(二)顺利举办。讲座由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戚建刚教授主讲,张青波副教授担任主持和评议人,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广辉教授出席讲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全体研究生到场聆听。现将讲座实况综述如下:

第一阶段

张青波副教授简要介绍了戚建刚教授的基本情况,他表示戚建刚教授是十分优秀的青年学者,对风险行政法有深入研究,相信他的报告会给大家带来诸多启发。

第二阶段

首先,戚建刚教授以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切入,指出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折射出传统行政法无法有效应对当前风险社会的一系列问题。他谈到,传统行政法受牛顿物理学典范影响,与工业社会相适应,并以形式理性为基本表征,但与当下社会结构变迁之要求不尽相符。

然后,他从风险规制的兴起对传统行政法提出的五大挑战详细阐述了风险规制的兴起和行政法的新发展。第一,行政法研究问题的新发展:从已知领域转向“未知”空间。他指出,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转型意味着社会发生了整体性的结构变迁,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器,法律必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行政法,在风险社会中必然面临各类挑战。与风险社会来临的现实相匹配,公共行政的疆域和目的也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最明显的体现是不仅重视“已知”问题的应对与解决,而且将“未知”领域纳入视野。第二,行政法学科定位的新发展:从偏重法解释学转向偏重法政策学。他认为,我国传统行政法借助于精巧的行政行为形式论和细腻的司法审查技术,从行政活动的结果出发,“逆流而上”地寻求对行政活动形式合法化的解释。而对风险规制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行政法,不再重点强调法律保留原则,也不再凸显裁量基准的极端重要性。它主要是以问题之解决为导向兼容政策分析理论,着眼于风险规制的工具性和合立法目的性,以便成为行政机关选择各类规制措施的“工具箱”,力求消弭风险及实现规制目标,这就主要体现出法政策学的特质。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预防原则和应急原则的植入。他谈到,在风险社会中,政府不但要承担常态情境下的公共事务管理,也要承担非常态下的公共事务管理以及不确定状态下的公共事务管理,由此,应将预防原则和应急原则植入到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中来以回应风险规制现实要求。第四,行政法核心内容的新发展: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的嬗变。他认为,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是紧紧围绕行政行为这个兼具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三重功能的精密概念来展开的,行政行为几乎成为行政法学理论中“阿基米德支点”般的核心概念。而风险行政法的着眼点不在于“主体—行为—救济(责任)”的理论体系架构,而是在于如何在公共行政发生整体变迁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风险规制过程合法化的解释框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配置制度,自然在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实图景面前,面向“行政过程”的行政法便成为题中之意了。第五,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新发展:从偏爱解释方法到注重跨学科方法。在此,他指出跨学科研究是指行政法的研究者或制定者需要以解决风险规制中的问题为导向,以制度化的方式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公共风险为目标,综合吸取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工程学等其他学科中的知识,并运用法律的思维、技术和方法,将其整合成行政法上的制度、方案和措施等。

戚建刚教授主讲

第三阶段

戚建刚教授报告结束后,张青波副教授进行了评议。他表示,戚教授的讲座信息量非常之大,很有启发。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疑问,比如如何在风险行政法中实现跨学科研究,因为作为法律人必须注重法教义学的立场即从注重法规范入手;在风险行政法中,风险行政与给付行政是否具有相似之处。同学们分别就如何实现风险规制的结果、宪法如何对风险社会的问题进行回应等提出了问题。戚建刚教授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他认为,实现风险规制结果必须注重行政过程中的各种程序比如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对于宪法如何回应风险规制,他指出,在宪法领域,公民基本权利、国家组织结构、宪法的传统价值理念都可能发生变化。

张青波副教授评议

学生提问

讲座现场

至此,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学术活动周系列活动圆满落下帷幕。

                                        

                                               (文:唐冬平 图:法学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