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了第二期读书会。法学院胡弘弘老师、张青波老师、秦小建老师出席讨论会,读书会全体成员到场参加讨论。讨论由13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赖伟能同学主持。本期读书会的阅读书目是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现将读书讨论会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首先,主持人介绍了本期读书会阅读书目的基本情况,对作者富勒的法学思想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本书的形成作了简要介绍。
然后,读书会成员分别就书中的主要观点及启示进行了阐述。现就主要发言总结如下:张文静同学认为,本书主要是从守法和法制的角度进行阐释。我们可以从如何使义务得到履行及如何制定出良法来进行理解。她认为,在公民是否应该服从恶法这一问题上,将判断权交给公民可能会产生一定问题。这里涉及到如何区分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的问题。另外,她谈到富勒论述了自由市场作为发展法治的基础,这对于思考中国法治还不健全的问题具有启发。周芳同学和曾丹同学分别从自己阅读本书过程谈了自己的理解。稂丹丹同学则从本书的基本结构介绍了自己的感受。她认为自己在阅读本书时感觉有一些概念具有模糊性、对理论理解还存在不足。梁哓胜同学从什么使法律成为可能和什么是道德进行了阐释。他认为本书作者可能在论述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以及愿望的道德和法律的道德互动关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唐冬平同学则认为富勒的法律道德性理论是在为实证主义辩护。富勒的问题意识是针对纳粹德国的经验,他关注的是如何使一项法律有资格能为人遵守即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问题。他是在区分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的道德观念,认为法律职业者存在着法律实践的道德责任。白云锋同学从阅读本书对其在阅读分析、论辩问题的方法启示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卢焱焱同学则从形式逻辑及著作原文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理解。朱述洋同学认为对道德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他认同富勒关于将法律同科学进行的类比,并赞同对权力机构的服从不同于对法律的服从。汪明琨同学则对有同学提到的概念模糊性问题进行了回应。他认为要尊重英美法理著作的归纳思维,同时他认为要从理解人性的角度来看待作品。他认为富勒所强调的八项原则具有内在的张力,在现实情境下,应该注重从法律的内在道德出发,构建良好的法律程序。赖伟能同学则谈到本书作者是否采用了一种超历史、阶级的视角;这里法律道德中的道德应该和我们平常所说的不一样。管弦同学则从现实问题即师德问题入手阐述了对法律道德性与制度设计关系的理解。庄培彩同学对本书的逻辑进行了梳理,主张要先读懂作者的基本观点,再谈启示。杨正博士则提到自然法学的两种进路,主张从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对书进行理解。郭丽萍博士则从将法律理解为一种过程以及法律的实施角度并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谈了自己的看法。
读书会讨论现场
最后,三位老师分别对上述讨论进行了评论。秦小建老师认为富勒的观点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的理论具有关联性。旧自然法学派诉诸于最高的价值,有些虚无缥缈;新自然法学则求助于人与人之间的互惠关系以求达成共识。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达成共识的最重要手段就是要构建程序正义,这其实就与哈贝马斯的交往互动理论相关。张青波老师则认为同学们基本上对富勒的观点有了把握,比如八项原则是法律有效的必要条件,同时条件之间也存在张力。他认为,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起源于分离命题,这里其实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同时,他建议同学们在引用经典观点时,要坚持“有一份根据,说一份话”。他还提到,可以多关注哈特和德沃金的争论以及发展,这是一个很好的研究素材。另外,他还建议同学们在阅读的同时要多写,通过写作来积累理论资源和进行思考。胡弘弘老师则主张大家要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主动学习,通过阅读提高自己提取信息的能力。同时,她还以王泽鉴老先生为例建议大家要养成阅读、写作的好习惯。
总之,通过本次讨论,大家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的基本观点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本网编辑:唐冬平 秦思雨 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