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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师生参加2015年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年会
来源:时间:2015-11-15 16:17:00

 

20151112日,由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主办,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承办的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湖北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三峡大学电气科学楼七楼会议室举行。本次年会以“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立法法》的实施与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来自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三峡大学等高校以及湖北各地市州人大常委会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

       

我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科王广辉教授、胡弘弘教授、陈新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3级博士研究生徐健,2014级博士研究生郭丽萍,2015级博士研究生王秀才,2014级硕士研究生朱述洋、唐冬平、陈萌、梁晓胜、马尊哲、郭文博,2015级硕士研究生袁威威应邀参加年会。

年会开幕式由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唐祖爱主持,他谈到,2015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的一年,也正值我国《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容,本次年会对“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与“《立法法》的实施与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两个主题进行深入交流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三峡大学党委书记李建林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姚仁安、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周叶中教授以及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张建一分别致辞。

       

我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科王广辉教授在交流发言的第一单元就《论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作主题报告,通过分析作为监督方式的宪法解释权与作为解释方式的宪法解释权在归属制度、享有机关、权力性质以及解释形式、效力等四个方面的差异,他提出全国人大享有作为宪法监督方式的宪法解释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享有作为宪法监督方式和宪法解释方式的宪法解释权,进而将解释对象是否具有争议性作为区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两种意义上宪法解释权的界限。学科胡弘弘教授在第一单元的点评环节就华中科技大学何士青教授《论国家善治与依宪执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健全执法检查机制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以及三峡大学潘爱国博士《国外司法机关法规审查标准比较研究》分别予以点评。

       

宪政学科陈新副教授则在交流发言的第二单元“《立法法》的实施与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就《湖北省人大立法发展阶段探析》作主题报告,他从论文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方法两个方面探讨当下湖北省人大立法面临的三大挑战,通过梳理湖北省人大35年的立法实践,陈新副教授提出湖北省人大未来行使立法职权的重要资源为自身的立法实践,在分析总结以往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发现问题,以期为湖北省人大未来立法的完善提供思路。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王秀才在交流发言的第二单元以“《立法法》修改背景下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他从论文选题背景、我国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三个方面展开。针对我国当前地方立法所存在的部分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能力不强、地方立法特色与操作性不足、地方立法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地方立法技术欠缺等问题,他一一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举措以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实现地方立法的规范化发展。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朱述洋作了题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新思考”的主题报告,他主要围绕“为什么强调立法起草环节的主导作用”、“为什么由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以及“如何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起草中的主导作用”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他通过阐述法规草案在整个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政府部门主导立法起草与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优势、劣势,论证了由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由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起草的法制化路径与具体举措。

(文: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