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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副教授、王凌光博士谈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的问题与趋势
来源:时间:2015-11-16 17:49:00

20151114日晚,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副教授、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凌光博士在文治楼6楼会议室作了题为“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的问题与趋势-公法青年学者的视角”的学术讲座,张青波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法商研究》编辑谭冰霖博士参加了本次讲座。

             

刘练军副教授通过分析大量法官辞职、法官资历不足的现状,探索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合理路径。在第一部分,他总结了自1999年我国发布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计划后出现的两类问题:一是大量一线法官辞职,二是由从事判案的法官来看,42.9%的法官资历不足5年。在第二部分,他在批驳将“人少案多”作为上述两类现象原因的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症结在于一线法官与名义法官比例失衡。他提出当前从事裁判案件的一线法官不足50%,而且我国千人涉案率为0.96%,远低于其他国家9.6%的千人涉案率,由此,我国法官数与整个人口数之比远大于其他国家,“人少案多”实为悖论。造成当前大量判案的一线法官辞职、法官资历普遍尚浅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院机构不断扩张,人员不断膨胀,而从事判案的一线法官数量远低于名义法官;二是司法改革由名义法官主导。对此,刘练军副教授在最后一部分提出司法改革未来的路径在于减少名义法官的数量,增加一线法官数量以增强其力量,获得司法改革发言权。

               

王凌光博士则从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的三项制度为视角谈司法改革的问题与趋势:首先是在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且为四中全会决定所吸纳的“立案登记制”。王博士指出,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此次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由此,一方面自201551日该制度推行以来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长,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滥诉”现象,如“报复性立案”,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成为最容易造成“滥诉”的案件类型。对此,王凌光博士总结造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滥诉”的原因有二:一是起诉资格与条件的模糊性,行政诉讼中判定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传统的原告资格判定标准,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被行政主体拒绝时得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但是依据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只要相对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拒绝,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人民法院应一律接收起诉材料。且何种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与公民生产、生活、科研相关”的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具体类别与判定标准并不明确,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起诉条件难以掌控。二是行政诉讼成本较低,且可能获得的收益大。相对于其他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较低,而且部分行政机关为消除影响可能会满足相对人要求而使其获得超额利益。

              

其次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目前学者总结该制度推行的益处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正面回应当事人诉求,且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压力,其次是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再次是体现尊重原告诉求。最后是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然而,王博士也指出,基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首长出庭应诉的例外规定-委托出庭,行政首长事务繁杂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官本位”意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最后是集中管辖与提级管辖,尽管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仅就提级管辖进行规定,并未明确集中管辖,但从各司法改革试点来看,集中管辖与提级管辖的实施情况呈现良好。

在提问环节,对于同学们提出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司法改革中推行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保留下来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制”是否悖离、立案登记制是否为造成“滥诉”的实质性原因以及司法改革在宪法中的制度框架等问题,刘练军副教授与王凌光博士分别予以详细解答。在最后的评议环节,张青波副教授谈到,刘副教授与王博士的讲解贴近现实,给人以启发,并由此提出自己的疑问:西方理论所设定的“经济发展应以法治为保障”认知框架无法解释我国当下经济快速发展而法治保障并不健全的现实。

至此,“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的问题与趋势-公法青年学者的视角”的学术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法学院新闻中心  文:陈萌   裴唯唯)